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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口商代办产地证

更新时间:2014-03-21 17:13:54 浏览次数:329次
区域: 青岛 > 市南 > 云南路
类别:报关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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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3.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3.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CHINA ARTEX (HOLDING) COPR. GUANGDONG CO.NO.119, LIUHUA ROAD, GUANGZHOU,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 (广东)、GUANGZHOU (广州)、SHANTOU (汕头)等等。-原产地证-产地证办理-代办产地证-产地证CO

3.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3.4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例:ON/AFTER NOV.6, 2000 FROM GUANGZHOU TO HONG K0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0 HAMBURG BY SEA.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ON/AFTER NOV.6,2000 BY VESSEL FROM GUANGZHOU TO HAMBURG W/T HONG KON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3.5 第4栏:供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3.6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3.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如唛头过多,此拦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3.8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0F WORKING GLOVES。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3.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

(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波兰,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3.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 DOZ.或6270 KG.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

3.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 例:PHK50016 Nov.2, 2000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3.12 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 GUANGZH0U NOV.3, 2000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3.13 第12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二十七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注意: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四)其他贸易形式的出证要求:

1、关于出国展览会中销售的展品和小卖品,填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如展品确定由展览团自己在国外直接销售,此栏可填举办展览的团组全称,展出国名及城市名称,例如:人民共和国展览团,英国,伦敦。

(2)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展品的品种规格繁多,而每种商品的数量又很少,因此此栏可填:展览品见所附清册9第页至页)。注意:一般展品清册都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作为证书的附件时,应在清册封面右上方打上证书编号,清册的首页及末页由主办单位和签证机构同时盖章、签字。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按要求另列。整个展品的包件数量,按照运输提单的数量填写。

(3)有些国家规定,要注明展览会的名称、地址,则填在第7栏的下面,例如:1999年温哥华太平洋展览会。

(4)第5栏、第10栏:可不填。

2、日本使用的附加证明

日本规定,要享受其给惠国成分特殊待遇,必须加附件,即:《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该证书上注有FORM A证书的编号,而有关的FORM A证书的第4栏上须注明该附件的编号,例如:ANNEX NO.……申请单位同时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时日方出具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供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及相关的格式A。

3、《真实性证书》填制说明

本证书应与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 A同时使用方有效。本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栏:出口商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第二栏:证书编号

与所附FORM A证书同号。

第三栏:签证机构

填写签发机构的具体名称,应注明国别。如: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UANGDO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第四栏:收货方

应填写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第六栏:运输方式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址(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

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包装数量及种类

唛头及包装号应与所附FORM A第六栏一致;包装数量必须用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第八栏:毛重(公斤)

以公斤计算,用数字表示。

第九栏:净重(公斤)

以公斤计算,用数字表示。

第十栏:净重(公斤)(文字表示)

用文字表述商品的净重,以公斤计算。

第十一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经审核后签证人在此栏(正本)签名,盖FORM A签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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