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2、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前台等醒目位置悬挂,未悬挂则为有缺陷。
3、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办公楼已验收但擅自改为宾馆;饭店开业前检查合格但擅自改为娱乐场所;部分改、扩建也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