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条件
1.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 具有诊断、手术、、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兽药、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
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
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
毒设施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隔离、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
用运输车辆。
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各1份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及租赁合同)1份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职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