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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落户 社保

更新时间:2016-04-14 09:23:43 浏览次数:75次
区域: 青岛 > 市南 > 金门路
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二)《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
(三)《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
引进人才受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人才引进受理条件
在市南、市北、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内有接收单位,不造成夫妻分居(即配偶在市内三区有接收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1)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4)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

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1、申请
(1)引进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
的基本情况等);
(2)《流动调配登记表》(可下载)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引进人员档案;
(4)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奖励等);
(5)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
(6)未婚的:未婚证明书
已婚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7)《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对账单》。

2、核准
(1)引进单位根据引进落户条件初审并提报相关材料;
(2)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初审相关提报材料;
(3)初审通过后,处务会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4)提交局专题会研究审定;

3、办理
(1)引进单位持引进人员入户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及落户住址证明(房产证或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到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领取《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视具体情况可出具人员商调信)
(2)引进人才凭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解决夫妻落户受理条件
夫妻一方已在市内三区工作并落户,另一方在市内四区有正式接收单位即可申请投靠落户。

解决夫妻落户流程
1、申请
(1)夫妻双方单位的解决夫妻分居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等);
(2)《解决夫妻分居登记表》(可下载)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引进人员档案;
(4)引进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
(6)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可下载);
(7)《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对账单》;
(8)在青一方的入户簿或户籍证明。

2、核准
(1)引进单位根据引进落户条件初审并提报相关材料;
(2)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初审相关提报材料;
(3)初审通过后,处务会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4)提交局专题会研究审定;

3、办理
(1)引进单位持引进人员入户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及落户住址证明(房产证或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到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领取《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视具体情况可出具人员商调信)
(2)引进人才凭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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