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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落户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3-18 15:37:26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青岛 > 市南 > 金门路
人事代理单位引进人才指南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公发[2015]15号)
二、受理条件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 ,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 2年的 ;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或男 50周岁、女 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
4.男50周岁、女 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 ,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 2年的 ,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 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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