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设有诊室、室、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
医师;
(二)至少有 1 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美容床、电冰箱、紫外线灯、高压设备、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 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师的话得是美容主诊医师,从事过美容皮肤行业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
的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
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
理工作 6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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