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材料(一份):
1.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后附模板);
2.《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附模板)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6.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本企业购买印刷设备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