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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山东公益基金会转让青岛公益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3-02-24 18:49:39 浏览次数:57次
区域: 青岛 > 青岛周边
青岛公益基金会成立要求及流程
一、基金会登记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 (二)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组织章程;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成立基金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金会发起人不少于5个,其中自然人不少于3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2个。发起人必须是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宗教信仰。发起人必须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宗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不高于其原始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基金会主要办公场所必须在市区范围内;基金会主要办公场所地址必须在市区范围内且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二、设立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法人。我国的基金会,其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公募基金会,二是非公募基金会,三是公益性社会团体。

三、基金会组织机构

1、基金会应设立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等组成。 2、理事会由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组成,理事人数应不少于5名,理事任期为3年。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基金的管理

1、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基金会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及财务管理。 2、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贫困家庭; (二)奖励先进人物; (三)资助困难学生; (四)资助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个人和群体。 3、基金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基金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负责制定并审议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青岛公益基金会成立要求及流程,慈善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应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为目的。同时,慈善组织要符合《慈善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要依法登记、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而且根据《山东省慈善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募集资金。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范围内。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公募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公募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二是有固定的住所;三是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是有符合要求的资产。 青岛基金会组织登记方式: 1、需要先申请成立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2、再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组织活动,但不能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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