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1, 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省备案证明;
(6) 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和生产制造单位提交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达到国家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厂年限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提交出租单位具备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自检能力的证明文件;进口的设备,应提交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