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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单工伤险 更好地规避工伤风险

更新时间:2021-09-24 16:03:44 浏览次数: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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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它是国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同时,还很好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才能更好地规避工伤风险
 
 
一、缴纳工伤险费
 
《工伤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险费。
 
为职工缴纳工伤险费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险中支付:
#1 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 劳动能力判定费。
 
但若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险费,根据《工伤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险而未参加工伤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没有缴费的要及时补缴
 
《工伤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险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新发生的费用” 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
 
根据《工伤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社会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遇到争议,及时举证
《工伤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工伤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保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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