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为了规范社保缴纳秩序,国家在2019年就出台了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但当时仅在部分省市施行,直到2020年11月,这一政策才正式在全国落地。
但通过大家在后台的留言发现,很多人对社保交不交,还不够明确。误以为不缴社保,单位给予社保补贴也挺好的。有的企业为了减少社保成本,按低社保基数缴纳社保。
看来小编有必要再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了:社保缴纳哪些误区不能碰!该如何防范呢?
一、单位缴社保7大误区千万不要碰!
1、不签订合同,不用缴社保不合法!
有些单位以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说公司和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提供证明,证明单位与用人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翰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不签合同不但不能规避社保缴纳,万一发生劳动纠纷,还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不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政策依据:《社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3、按低基数缴纳社保不合法!
缴纳社保基数,应按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而非按低基数缴纳社保,这属于未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政策依据:《关于规范社保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无效!
员工与公司签订放弃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保。所以,员工资源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承诺无效!政策依据:《社保法》《劳动合同法》
5、不缴社保,给社保补助不可以!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但会给员工社保补助费,这样的做法不可取的。
根据《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保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就社保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6、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合法!
用人单位应自行社保登记、申报、按足额缴纳社保,而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7、员工月初入职或者离职,单位可以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不可以!
员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费。但同一个月内员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前单位缴费后,按照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重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二、不合规缴纳社保可能面临这些风险
社保入税后,不为员工缴社保?或按低工资缴纳社保?企业还可能产生哪些风险?
很多企业处于成本考虑,往往选择按照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费用改为税务征收后,税务部门是可以通过数据查询对比多项信息
如果发现企业员工工资、个税、社保长期基数不一致,又没有合理正当原因,那么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罚款、滞纳金;严重的话会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失去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如果企业筹划上市,也将受到影响。
1、未缴期员工若发生工伤等意外,由公司付相关费用及罚款
根据《工伤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险而末参加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险费,并自欠徵之日起,按目加牧万分之五的满纳全;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险而未参加工伤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不缴社保,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未依法足额缴纳,企业将面临扣押、查封等强制征收风险
《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主管部门将根据权责责令用人单位纠正不法行为,甚至可以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社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抵缴社保费。
但有一点要注意,如果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可以据此被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保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险待遇和其他社保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是很难主张经济赔偿的,除非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4、未足额缴、杜撰员工花名单等骗保行为,使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
对于杜撰单位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行为,这种骗保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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