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设备 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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