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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更新时间:2021-05-26 16:24:26 浏览次数:27次
区域: 青岛 > 李沧 > 楼山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附件1规定;
(三)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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