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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须达到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03-31 07:55:52 浏览次数:33次
区域: 青岛 > 市南 > 团岛
1、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2、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需提交的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5、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6、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除外)(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企业实施兽药GSP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企业组织机构(直营连锁型企业提供连锁企业名单)和人员情况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企业代理、经营的兽种目录(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0、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还需报送该企业与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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