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青岛市办理中医门诊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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