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好处有哪些?
虽然《劳动合同法》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次把劳务派遣隆重退出到世人面前,但翻遍《劳动合同法》,却发现整部法律并没有一个对劳务派遣的准确定义、特征描述。
通常对劳务派遣的解释是由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员工,订立劳动关系,然后派遣至用工单位上岗。劳务派遣机构对员工履行人事管理义务、承担所有劳动用工风险;用工单位对员工履行业务管理义务、承担所有业务管理风险。
从这个解释可以得知劳动用工风险悄然从真正使用员工的用工单位发生了转移,转移给了劳务派遣机构,就如同我们平时买保险一样,将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转移给了商业保险公司。付出保费没出风险,保险公司得到了收益;付出保费出了风险,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风险与收益共担。这也是保险价值之所在。从这个角度分析,劳务派遣就带有了某些保险痕迹了。
劳务派遣的价值是什么?
劳务派遣的价值就在于“保”了原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风险”,“保”了员工的劳动用工“风险”。这些劳动用工风险包含那些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劳动用工名义风险、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劳动用工经济风险,与平时所说的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具有一样的特征。
既然劳务派遣具有保险作用,那它是如何来产生价值的呢?我们可以从劳务派遣的两种极端操作模式来进行分析:
1、转移派遣
这种方式更贴切的称呼或许应该是“派遣”,原用工单位把通过自我招聘培训、按照自我人事管理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使用多年的员工找一家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用工关系。这里只是名义上的、简单的劳动关系转移,员工还在原来岗位上班、接受原来同样的管理制度管理、享受原来同样的薪酬福利,“换汤不换药”。采用这种方式,劳务派遣的保险作用就只能停留在保劳动用工名义风险层面。用工单位该本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还是一样要承担;员工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得到的法律与道义支持、经济赔偿与补偿还是照旧。在这种方式中,实现劳务派遣的三方中用工单位强势,承担风险大,劳务派遣机构的作用就是“橡皮章”,多代表用工单位,“名义”上参加劳动仲裁或是法律诉讼。
2、完全雇佣派遣
在这种方式中,劳务派遣机构承担所有了劳动用工风险,包括名义的、法律的、经济的风险等等。当然在这种方式中,用工单位的“保费”代价相比转移派遣是高昂的,但是一旦风险发生,用工单位得到的实惠也是大的。如果是一家专业的、公平的、公正的劳务派遣机构操作此种模式,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大的。可以说,采用此种模式实现劳务派遣的保险作用,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创造的保障价值大,劳务派遣机构通过专业操作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能获得收益也高,真正实现了“三方共赢”。
通过以上两种劳务派遣的操作模式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劳务派遣在模式选择时对于劳动用工风险的参与程度越高,所创造的价值也越大。因对劳动用工风险认识不清或对劳动用工风险认识清晰但恐惧,而采取的劳务派遣模式向极端偏斜,这样的劳务派遣机构就只能利用法律体制、市场机制的不完善,通过各种不正常的社会活动、利用与各方的“沟通优势”在用工单位、劳动者之间来回倒腾。
既然劳务派遣的机制在于它的保险作用,那是否可以由目前的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劳动用工风险有它的行业复杂特征,既包含劳动者人身风险的精益计算,也包含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与政策的理解,还包含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技术等等,这也是劳务派遣机构的价值所在。
劳动用工风险的复杂性特征必定要求高度专业的团队来操作劳务派遣,这个团队必须具有鲜明的复合型特征,以期真正实现劳务派遣的保险作用。这是目前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或者是单个的企业人力资源部无法替代的。
“劳务派遣保险说”相对“劳务派遣成本说”。可以发现劳务派遣不在于通过标准化、流程化的重复体力劳动创造无坚实基础、不久远价值,而应通过复合型、专业化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来创造其恒远价值。
劳务派遣机构如何从“用工单位帮凶”、等尴尬称谓中为自己正名?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于劳务派遣价值的正确与有意义的探究。劳务派遣的价值探讨同时也为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方向指明了道路。
劳务派遣机构存在的理由必定是复合型、专业化的顾问式组织。通过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操作控制劳动用工风险;通过逐步的资金积累与成功的投资,使固有收益保值增值以获得更大的抗劳动用工风险的能力;通过其本身的创造性活动为用工单位、劳动者、社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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