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引进落户
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非全日制的取得学士学位也可以办理)的人员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且有接收单位的人员(新区没有社保年限要求)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50周岁以下,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且有接收单位。
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新区无社保年限要求),有接受单位的人员。
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新区无社保年限要求)
,且有接受单位的人员。
二、购房落户
城区购房落户: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注::无一二手房和贷款、社保证明、纳税证明以及买房时间限制,但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办理落户
新区购房落户: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三.积分落户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租房、限价房都不能办理)
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年限计算含2016年1月1日后执行 《居住证 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
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补缴的社保不予认可)
无犯罪记录。
四.市区迁移落户
(一)1、本市户籍人员到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
2、《实施意见》施行后,迁入县域(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人员登记常住入户且在县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配偶、未婚子女具有)的,可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二)夫妻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失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