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入户的原则,将新生婴儿入户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入户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