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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更改为查账征收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季度申报表应

更新时间:2024-05-06 16:56:44 浏览次数:38次
区域: 青岛 > 李沧 > 李村
类别: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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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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