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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这三类人员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23-05-09 15:26:42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青岛 > 市北 > 辽宁路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科信大厦1706
1、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企业支付外聘专家的指导费,属于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按照劳务费应取得发票来税前扣除,除非不超过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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