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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办理养老院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9-06-20 16:41:58 浏览次数:89次
区域: 青岛 > 李沧 > 湘潭路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青岛李沧区重庆中路948号201室
青岛办理养老院的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3.新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4.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含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综合评定服务质量、入住率、员工薪酬等因素,对养老机构实施星级管理,4年为一个周期,被认定为、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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