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未达到上述条、第二条所列条件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实际生产经营地和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关于新办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 联系人;陈会计 1830639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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