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综合台:至少设口腔综合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 事口腔诊疗工
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医师以上专业 技 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
专业办理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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