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青岛地区医疗美容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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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室、处置室、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6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机 吸引器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灯 高压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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