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室。
2、人员:
(1)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2) 至少有1名护士。
3、房屋:
(1)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 每室必须独立。
4、设备:
(1)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诊察凳 、 听诊器、 血压计 、 出诊箱、体温计 、 污物桶、 压舌板 、 处置台、 注射器、 方盘、柜、 紫外线灯、高压设备
(2)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室。
2、人员:
(1)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2) 至少有1名护士。
3、房屋:
(1)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 每室必须独立。
4、设备:
(1)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诊察凳 、 听诊器、 血压计 、 出诊箱、体温计 、 污物桶、 压舌板 、 处置台、 注射器、 方盘、柜、 紫外线灯、高压设备
(2)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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