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
一、科室设置
㈠至少设有诊室、室、处置室、观察室、室。
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平方米;
2、观察室不少于15平方米。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
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其中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
5、室不少于4平方米。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柜、血压计、吸引器、出诊箱、紫外线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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