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面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面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军人的专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办、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照《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具体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梦想带您了解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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