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专利申请和授权等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在莱西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支撑引导和带动促进作用。
第五条 专利奖励范围
(一)国内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年度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过100件的单位;
(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的单位;
(四)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年度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超过50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
(三)年度内国内外观设计授权超过100件的单位,奖励3万元。
(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五)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奖的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申请专利奖励,应填写《莱西市专利奖励申请表》,提供申请奖励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二)属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的单位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四)属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需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专利奖励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年度专利奖励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不补。
审核通过的项目在莱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下文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专利奖励资金每年兑付一次。奖励资金的发放自公布之日起,领取期限半年,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编报和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兑现;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非正常申请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专利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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